【必看】全国各省市建企复工时间
河南省: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复工。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复工。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复工。
江苏省苏州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淮安市: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复工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外)。
各省市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汇总:首批复工城市及时间 2月10日:多地建筑工地迎来首批复工,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浙江(含温州)、广东(含东莞、深圳、广州)、河南等主要城市及省份。
广东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等相关企业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2月9日前,全区所有在建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海南省:企业可灵活安排工作,从岛外返琼人员一律实行14天隔离观察。华中地区:湖北省: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月10日是开工的首日,顶着疫情的压力,目前都有哪些城市已经复工。在复工城市里面,个人感觉比较多的应该是北京上海等等。浙江本身作为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的城市,复工的压力可谓是非常大。今天只来汇总一下第一批复工行业中哪些城市复工啦。
各省市差异化复工时间安排郑州市:最晚复工时间延至3月16日,为目前已知最晚的地区之一。江苏省:复工时间定为2月20日,较其他省份提前。其他地区:部分省份采取分阶段复工策略,如高风险行业继续延迟,低风险行业逐步恢复。
江西省停工留薪期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确定流程、期限规定及终止条件。具体如下:定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且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含节假日。
江西省职工工伤单位安排待岗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工资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来发放。
江苏省:根据苏高法审委〔2011〕14号文件,同样确定为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上海市:规定为平均工资,且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江西:按《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执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的应对措施若用人单位以未达伤残等级为由拒绝支付待遇,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申请劳动仲裁: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停工留薪期证明等材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的,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护理费。伤残津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

最新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版)
1、最新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版)核心内容如下:总则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实施时间: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23年9月12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并从2023年9月18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该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工伤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特别地,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2023年9月18日以后,那么将适用于新修订的办法。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